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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17日 · 諮詢意見: 針對雇主有非法解僱之時,您目前的處理是否合宜,即「 本人於隔日寄發存證, 言明並無去職之意,並已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就是否以及如何進行復職訴訟之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若不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之規定,解僱即屬無效,就您的情形 ...

  2. 2014年2月21日 ·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 ...

  3. 2014年7月23日 ·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

  4.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35 年便建立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 2001 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 84 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 40 小時,本次修法自明年 ...

  5. 2011年8月3日 · 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3. 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 4.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 2014年8月13日 · Q11 :法律規定要勞資雙方另外面約定工作時間才有責任制的適用,那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 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 ...

  7. 2011年6月2日 · 勞 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並自民國98 年3 月1 日實施「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依據這個專案,勞工可獲得「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 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律師進行各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