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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適用範圍:(一)國稅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申報除外) 。2、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5、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稅款。6、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7、營業稅查 ...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3. 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 ...

  4. 很抱歉,載入網頁時發生錯誤 :-(錯誤的原因可能有: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5.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所稱逾期2年的計算,是從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 ...

  6.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要 ...

  7.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 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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