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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 ...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 ...

  4.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監官等 ...

  5.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 ...

  7. 編章節條文.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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