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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最 高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土城區 臺北地方法院 萬華區 (臺北市) 中正區 松山區 信義區 文山區 大安區 中山區 (新北市) 新店區 烏來區 深坑區 石碇區 坪林區 士林地方法院 (臺北市) 士林區 北投區 大同區 內湖區 南港區

  2. 一、管轄原則:以原就被. 民事訴訟法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2條:「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為顧慮有心人濫訴(沒有道理地亂告一通),導致被告的人疲於 ...

  3. 2024年9月27日 · 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 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 [1]: 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 (一)「以原就被」原則. 「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 起訴 訟,必須到被告 住所 地的法院提告 [2]。 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 [3]」。 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 [4]。 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在不同地方,原告想提告,勢必得先考量一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問題,說不定原告會因為訴訟後頻繁的交通往來或高額費用,而考慮以其他方式解決紛爭。 (二)除了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原告還有其他選擇.

  4. 管轄權 (英語: Jurisdiction)也稱 管轄域 (Jurisdiction area)是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 民事 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 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 審判權 ...

  5. 在台灣,法院管轄權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 審級管轄: 決定哪一級法院有權審理案件,如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2. 土地管轄: 根據案件發生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決定哪個地區的法院有權審理。 3. 專屬管轄: 法律規定某些特定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 4. 合意管轄: 當事人約定由某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5. 指定管轄: 上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6. 國際管轄: 決定台灣法院對涉外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1條: 「民事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專屬普通法院管轄。 2. 民事訴訟法第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中華民國法院為有管轄權: 一、被告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 二、被告在中華民國有居所,而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6. 管轄權 (英語: Jurisdiction)也称 管辖域 (Jurisdiction area)是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 民事 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 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 ...

  7.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