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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分
    籃板
    助攻
    本季6.1
    3.6
    1.3
    終場
    4月 14日@國王
    L
    82 - 121
  2.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3.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35 年便建立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 2001 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 84 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 40 小時,本次修法自明年 ...

  4. 2015年1月25日 · Jan 25 Sun 2015 19:03.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一直和我續簽定期契約、不讓我轉正職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勞工提問:去年9月1日-10月30日和12月1日-1月31日時,我分別跟公司簽了兩份契約,公司最近說因為「工作配置有所異動」,想要在今年2月20日再與我簽一份約。 但是公司一直說我只是約聘員工,不讓我轉正職,請問公司可以一直和我簽定期契約不讓我轉正職嗎?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從雇主與您簽約的期間為兩個月,中間間隔31天來看,雇主應該是有意規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不希望讓您被視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關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勞工的說明詳下述。 第一、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5. 2014年2月21日 ·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 【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聲請書狀簽名後即可遞送法院,記得自己多印一份留底影本,以利法院蓋收發章,此外亦要記得直接向法院櫃台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 3. 遞送書狀之管轄法院,可選擇欲扣押財產所在地(即公司資產所在地)或者是雇主住居所(如為公司即公司營業所在地),於本案均為以公司之地址所在之管轄法院為管轄。

  6. 2015年12月11日 · 名片. Dec 11 Fri 2015 17:35.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但我不想檢舉雇主,要如何保障勞保權益? 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加勞健保。 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加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會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諮詢意見: 第一、有關勞保未投保之問題: 如您所知,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8. 2014年12月11日 · 答: 前期專欄提及,勞檢相關法令主要關係人是行政主體與事業單位,是國家立法並以勞動檢查的方式,確保事業單位給予勞動者足夠安全衛生之保護及基本勞動條件之維持。 是以,勞動檢查旨在使國家之勞動法令得以落實,而非替申訴人「討債」或「報仇」(雖然經常有此效果或感受)。 回到相關法令規定,若您是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則有關申訴內容之檢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會獲得通知。 但,如您並非勞工,或查無違法情事,則以本人有限經驗,似乎法無明定勞工局須回覆您檢查結果。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