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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分
    籃板
    助攻
    本季0.4
    0.4
    0.0
    Celtics won series 4-1終場
    5月 15日@塞爾蒂克
    L
    98 - 113
  2. 2014年10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本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自本月起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39889),幫您列出哪些情形可以檢舉申訴,您可以看看自己有無遇到類似情形,再依本文的提示來申請勞動檢查。

  3. 2015年1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Q18:勞檢單位會在勞檢前先通知雇主嗎? 若會,這樣雇主就有時間準備應對的資料(甚至假造資料),這樣對勞工好不容易下定決心申訴豈不功虧一匱? 答:除勞動檢查法第13條所列事項,勞檢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實務上之執行情形併說明如下。

  4. 2014年12月11日 · 答: 前期專欄提及,勞檢相關法令主要關係人是行政主體與事業單位,是國家立法並以勞動檢查的方式,確保事業單位給予勞動者足夠安全衛生之保護及基本勞動條件之維持。 是以,勞動檢查旨在使國家之勞動法令得以落實,而非替申訴人「討債」或「報仇」(雖然經常有此效果或感受)。 回到相關法令規定,若您是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則有關申訴內容之檢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會獲得通知。 但,如您並非勞工,或查無違法情事,則以本人有限經驗,似乎法無明定勞工局須回覆您檢查結果。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

  5.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6.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7.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8. 2015年1月14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22:我提出勞檢申訴後,勞檢單位只發出通知請雇主提供資料供檢查,但沒有到公司中來調查,這樣檢查還有意義嗎?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