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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比賽

    Celtics lead series 3-0終場
    5月 25日vs塞爾蒂克
    L
    111 - 114
    中央組WLPCTGBL10
    4933.5980.03-7
    4834.5851.04-6
    4735.5732.07-3
    3943.47610.05-5
    1468.17135.02-8
    大西洋組WLPCTGBL10
    6418.7800.07-3
    5032.61014.06-4
    4735.57317.08-2
    3250.39032.05-5
    2557.30539.02-8
    東南組WLPCTGBL10
    4735.5730.05-5
    4636.5611.07-3
    3646.43911.03-7
    2161.25626.03-7
    1567.18332.01-9
  2. 2014年2月21日 ·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 說明如下: (一)聲請假扣押之方法.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 【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3.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4. 2016年1月25日 · close. 蔡晴羽律師&邱羽凡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只單純要求單位主管自行安排人員排休,變成隨主管自行排定休假日但是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休假要扣假。 要詢問之問題: 1.想詢問醫院只有一日的公定休假日 (也就是禮拜天),變成讓我們四周內要休兩天,且必須在平時休掉但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不上班就要扣假,這樣有符合法規嗎? 2.承上依照4週變形工時160小時,所以排班不可排超過160小時嗎?超過是否算加班?;舉例以正常班 (白天班)單週1-5上班8小時,禮拜6再上4小時應算加班? 或是超過四週工時160時才算加班?

  5. 2014年7月10日 · 答:就工作規則,法院實務曾有採肯定見解,該案闡釋「勞雇雙方約定固得以勞雇雙方勞動契約訂定,或另行約定,僅須以書面為之而已,是書面之形式為何,自無定式」,因此認為雇主如已將工作規則送請勞工簽收,並且向勞工為公告,並且將工作規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符合此書面之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關於「核備」之效力,請參考下一題)。 至於勞資會議紀錄,則也有法院實務採肯定見解,認為雇主成立勞資會議後,已就有關是否適用責任制之事項由勞資雙方各自提案、討論及協議,作成書面紀錄,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實施多年來個別勞工,均未曾反對即屬默示同意而受拘束,因此符合責任制之書面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6. 2014年12月11日 · 名片. Dec 11 Thu 2014 00:23.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三)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7.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close.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8. Jan 25 Sat 2014 00:13.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8) * 撰文: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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