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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2月11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已陸續於工人勞動權益解析專欄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8396244),

  2. 2015年1月14日 · (一)首先,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26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但例外的情形則如,即檢查員雖未事先通知雇主,逕至事業單位登記地或工作場址實施檢查,惟現場未有營業事實,或是申訴人被事業單位派駐提供勞務之案場已撤,而該事業單位卻登記在轄區外、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事主管不在現場,經聯絡未果,或一時因故不能或其強勢表態不願提供資料等情,致有再次檢查之需要,致雇主於第二次檢查前有時間準備資料的情形。 第二、同一案於第二次勞檢前,雖然亦不會通知第二次勞檢時間,但雇主確實即有時間準備資料應對:

  3. 2015年8月17日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可能就沒有減少勞動力需求),亦即非謂 ...

  4. 2014年7月23日 ·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

  5. 2015年1月5日 · Jan 05 Mon 2015 05:07.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任意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問題:最近雇主在公司內的走道與討論室(此處平日用來開會,但中午及晚上尚為員工用餐的地點)加裝監視器,我們請工會詢問主管為何要要裝監視器,得到的回應竟是公司內有多餘的監視器,為了有效利用資源而裝設! 不知道雇主院方這樣的作法是否違反人權? 我們身為工會能有什麼法律上的對策? 本工作室就本案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職場上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即有侵害員工之隱私權之嫌,而我國職場上隱私可以經由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重要的原則性規範如下: 1.

  6. 2015年7月15日 · Jul 15 Wed 2015 15:45.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四)工作未滿一定年限被要求返還培訓費用,合法嗎?. 邱羽凡律師、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詢問:. 我 ...

  7. 2015年6月16日 · Jun 16 Tue 2015 00:05. 【勞動權益解析】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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