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上個月一位久未碰面的朋友突然與我聯絡,幾句寒暄過後得知這位朋友跳槽到了一家台灣上櫃公司。. 這家公司 (以下稱台商公司)去年為響應台商資金回台政策,而將過往在中國大陸投資所獲盈餘匯回,朋友到職瞭解稅務申報情形時,發現這筆盈餘匯回原應列入 ...

  2. 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只補稅?. 從而,既營利事業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僅得採用「權益法」評價,若不慎誤用「成本法」,將導致遭核定補徵稅款之風險。. 再者,查「營利事業已依第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 ...

  3.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 指出,上述財政部因應所§66-9修正規定之解釋,明顯與舊法針對首次適用IFRS或EAS,開帳增加或減少的未分配盈餘不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課稅的規定不同。 然而,107年度盈餘分配案採歷年制公司,均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確定,且已過決議年度、無法再變更盈餘分派決議,企業應善用「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規定,以降低其稅負影響外,也希望財政部針對函釋之適用,給予企業一定年限分配之彈性,以避免影響企業既有的股利政策。

  4. 結論. 總結來說,除了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所賺得之資本利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外,在現行法規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情況下,一般個人買賣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證券交易並沒有稅負影響。 然而,若投資買賣標的是未上市櫃及未登錄興櫃之股票者, 個人出售所賺得之證券交易所得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考量到最低稅負有750萬的免稅額,所以個人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分之證券交易所得若在750萬以內者,實質稅負影響有限。 最後,投資人若出售之標的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該標的擁有不動產者,亦應先判斷是否同時符合房地合一稅特殊股權交易的兩項要件,若確為符合兩項要件者,則須按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避免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 更多內容請詳勤業眾信通訊2024年03月號.

  5. 一、投資損失認列時間點. 對於投資損失發生情形不同,其認列損失時點也不同,表列如下: 投資損失除了注意認列時間點外,其相關證明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中國大陸地區者,則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二、投資損失計算注意事項. (一)、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 投資損失係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產生之營業虧損,如為投資前被投資公司已發生之損失 (即投資前累積虧損),不得列報。 茲按財政部新聞稿曾舉釋例說明如下:

  6. CFC投資收益計算填報與準備文件. 首先,最重要的變動莫過於這兩年最夯的話題—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作為CFC制度上路後的第一年,再加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相對複雜許多,建議營利事業應儘早著手相關準備工作,從辨識CFC、當年度 ...

  7. 台灣公司員工取得權益商品之課稅規定. 台灣公司員工取得權益商品,原則上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為員工之所得。 以員工酬勞入股之方式獎酬員工,員工之所得應屬薪資所得,公司應按規定扣繳;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員工者,員工之所得應屬其他所得,公司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外商在台子/分公司員工取得外國母公司發行之權益商品,實務上須符合實際支付酬勞成本及實際執行認股權等兩要件,方得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認列薪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