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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 [5]:5380。. 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 [5 ...

  2. 王寵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疇,廣東 東莞人,生於香港。 中华民国 政治外交家法学家 。 曾擔任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 中華民國司法總長 、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務總理 、國民政府 行政院代理院長 、中華民國第1任 司法院院 ...

  3. 3月8日,外交部長王寵惠到部視事,演說稱:「國家之領土與主權必須保其完整,國際關係必須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原則下」,對日「循和平路線,力謀友誼之增進」 [5]:5380。. 4月1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准蔣續假兩月,由外交部長王寵惠代理行政院長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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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法学家

    展开2个同名词条

    王宠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祖籍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王屋村,汉族广府民系 。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号的道济会堂。王宠惠是近代中国第一张新式大学文凭的获得者,曾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并为海牙国际法庭任职中国第一人。他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曾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被聘为国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宠惠一生中先后撰写了《宪法刍议》《宪法危言》等一系列的法学作品,探讨了中国宪政设计的原则和方针,其思想不仅奠定了中华民国的立宪基础,而且引领了近代中国的宪政风潮,被誉为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年少成名

    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会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号道济会堂。王宠惠幼年入香港圣保罗学校接受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同时在其父督导下接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十岁时王宠惠进入香港皇仁书院就读。王家与孙中山的频繁交往对王宠惠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虽童年“不知世事”,但他见孙中山“口明指划,言论丰采”,“为平生胆识之始”。 完成皇仁书院学业的王宠惠恰逢新成立的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前身)在香港招生,经应试及格,于1895年被录取至该校法科。在北洋大学学习期间,王宠惠开始初步接触西方现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受到较为全面的法学启蒙教育,为以后从事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裕禄亲自向王宠惠颁发“钦字第一号考凭”,也是第一张中国大学毕业证书,目前该证书收藏于天津大学。

    海外求知

    王宠惠于北洋大学法科毕业后,先到上海南洋公学(交通大学前身)任教,1901年转赴日本留学,致力于法政问题研究。此时,正是留日学生掀起革命高潮期间,在革命宣传影响下,王宠惠在日本积极参加革命,频繁与革命党人接触。王宠惠留日期间最主要的革命活动是与沈翔云、冯自由、秦力山等人在东京创办《国民报》,积极宣传革命。1902年王宠惠转赴美国留学,先就读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后转入耶鲁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开始系统地接受西方现代法学训练,逐步形成了现代西方法律观念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学研究方法,奠定了从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范式和以参与现实政治为旨归的人生价值取向。在美期间,王宠惠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与孙中山探讨过五权宪法。 王宠惠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赴欧洲研究国际公法,获得了英国律师资格,还被选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1907年,他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翻译为英文,这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此译本一出版即博得世界法学界的广泛赞誉,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

    立法神州

    1911年4月,清廷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修订,但此时的清政府已是风雨飘摇,王宠惠回国后并未赴京就职,而是南下参加了同盟会。辛亥革命爆发后,王宠惠先是担任广东军政府的司法部长,随即到上海担任沪军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助其光复上海和南京。 1911年12月,南北议和,双方代表在上海英租界市政厅举行谈判,王宠惠以南方代表伍廷芳参赞的身份参加了与北方代表唐绍仪的谈判。王宠惠作为广东代表被选举为会议副议长。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王宠惠出任外交总长。在任期间,妥善解决了泗水事件,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较为显著的意义。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后解任,南京政府原总长、次长也悉数引退。为表彰首任内阁人员的开国贡献,孙中山特命制作“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逐一颁发给王宠惠等人,王宠惠成为名副其实的“开国元勋”。 不久之后,袁世凯当政,命唐绍仪组织新内阁,王宠惠出任北洋政府的首任司法总长。随后王宠惠与袁意见不合并辞去职务,随后他在《中华民国宪法当议》一书中,设计了一套宪法草案,这套宪法架构以系统的、全新的面目出现,在民初的政学两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也标志着王宠惠宪法思想的初步形成。 袁世凯任总统后,王宠惠与时任北洋政府内阁总理唐绍仪等人“事事咸烙守约法”,限制袁世凯的独裁。袁世凯公然破坏约法,唐绍仪毅然辞去总理职务,王宠惠亦与蔡元培等其它阁员一起辞职,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王宠惠辞职后赴上海受聘于中华书局,任英文编辑部主任,并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不久出任复旦大学副校长,同时从事法学研究。 在上海的这一时期,王宠惠深入研究了《临时约法》,先后著有《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书,对中国的宪政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理论架构,对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王宠惠不仅埋头于书斋,还借用各种机会阐发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法制架构。 1918年7月,王宠惠回到北京,担任法律编查会会长,随后,法律编查会扩充为修订法律馆,王宠惠和董康共同担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按照官制条例,修订法律馆“掌编纂民刑事各法典及其附属注规并调查习惯事项”,即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不久之后,王宠惠主导编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王宠惠在主持法典编纂的同时,还在北京大学兼职讲授比较法律,但他更多地关注于宪政的实施和国家主权的收回。1918年10月23日,王宠惠与熊希龄、蔡元培等发起和平期成会,痛陈危急的社会形势,倡言和平统一。12月9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等发起组织协约国国民协会。12月25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景耀月等人发起组织国民制宪倡导会,倡言宪法为国家“存立发达之基础”,制定宪法为息南北之争维护和平的第一要务。以熊希龄、蔡元培和王宠惠等人在政学两界的声望和地位,国民制宪倡导会发起的制宪的号召,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王宠惠投身于民初的国民制宪热潮之中,身处要冲,活动积极,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构。

    解决泗水事件

    1912年华侨在荷属东印度爪哇岛泗水市举行街头集会,升旗庆祝中华民国成立,荷兰当局军警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由于荷兰并未承认南京政府,时任外交总长的王宠惠于2月21日致电袁世凯“事关国体民命,恳速交涉”,“以存国体,而慰侨望”。同时回电华侨告知“已尽力向荷使交涉”。时隔两日,王宠惠再次致电袁世凯,阐述上海华侨联合会告知的事件经过,“荷兵日日乱掳”,“事在危急,乞速解决对付,否则民不聊生”,“乞设法拯救”。再过两日,王宠惠第三次致电北京,“事阅数日,连上数电,均未见复,殊深焦灼”,他愤慨的表示,“民国初立,岂尚忍如满清政府放弃责任,漠视侨民”,现在海内外函电纷驰,人心激昂,已臻极点,若无满意之交涉,恐激成他变,更难收拾”。在王宠惠屡发数电之后,袁世凯回电称“华侨遭厄,自必竭力拯救”。 王宠惠在29日再度电告北京即将组阁的唐绍仪,以一法律人素养指出事件虽“偶因升旗而发生,但现下所亟应力争者,不在升旗问题,而以释人索偿,废除虐例为最要”。在中国外交的压力下,荷兰政府释放所有被捕者,同意惩凶赔偿,并保证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民国政府一改满清弱国外交,取得了近代以来少有的外交胜利,在近代中国外交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

    筹建复旦大学

    在上海期间,王宠惠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民国成立后,王宠惠等人被推选为复旦校董,为复旦复校奔走。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李登辉的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3月1日,在王宠惠的陪同下,李登辉主持开学典礼,正式上任,从而开始了复旦的李登辉时代。李登辉是近代著名的教育家,他主张“大学之教,百家渊薮”,提倡学术自由,并最早学习哈佛与耶鲁兴办商学院和教育系,对复旦的发展影响深远,被誉称为复旦的“保姆”。1914年,复旦法律系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复旦公学聘为教员,主讲国际公法、法学通论、群学、论理和伦理等课程。(群学即社会学,论理即逻辑学)1915年5月,王宠惠就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此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王宠惠仍长期担任副校长和教员。

    华府力争国权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开幕。从会议一开始,王宠惠等就十分注重与美国的配合,争取美国对中国的同情。15日晚,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就在美国代表许士的授意下,连夜商议,对远东太平洋问题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内容为:各国尊重并遵守中国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原则;中国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中国赞同开放门户、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尊重中国中立国的中立权等。这十项原则并未涉及任何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就受到代表团其他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先声夺人的外交策略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没有纠缠于具体问题,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赞成,从而使此次会议的中国因素凸显出来,取得了主动权。而且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的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策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会议的四大原则,即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中国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给予中国最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效力而整固之政府;各国在华商务、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营谋特权或优先权,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这四项原则第一项是在王宠惠等人的极力争取下列入的。路特四大原则为各国签字通过,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与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这条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一战”以对中国步步紧逼的气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上的提议合理、合情、合法,但各国代表并未对王宠惠提出的“具体时限”给予直接回应。其后,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各派一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况及中国的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时间及方法。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派一人列席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取舍,而且今后各国依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能再附有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上未能让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德国民法典(译)》

    王宠惠在欧洲游学时,在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德国民法典已颁行数年,各国法学家都颇为推崇,英美国家打算将其翻译成英文供比较研究。 1906年,费城律师协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报告建议费城律师协会和费城大学法律系合作翻译德国民法典。另外美国学者鲁韦博士也已着手翻译。但时年二十六岁的王宠惠将德国民法典最先翻译成英文,王宠惠在译本前附有序言和历史评价两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宠惠谈到了翻译该法典的必要性,他引用迈特兰德教授和西金斯博士对德国民法典的称赞,将其誉之为“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律”,是“所有将要制定成文法典国家效法的样本”。 在书中,王宠惠指出当时的德国民法典已有四种法语翻译本,一种西班牙语翻译本,另一种意大利语翻译本以及两种日语翻译本问世,可能还有其他语种翻译本,“译者我希望不久能给中国读者提供翻译本”,他称,在“翻译中,我已经竭其所能忠于原作,甚至为了准确而不惜牺牲行文风格”。在历史评价中,王宠惠介绍了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和几次草案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德国民法典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效果上,都没有使整个德国变成一个严密的整体” 1907年,这部英译本德国民法典在英国出版,它被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最佳英译本,也是国际法学界公认的标准英文译本。一次英国法院审理案件要引用他译本中的按语,作为判决的依据,还专门写信至柏林征得王宠惠同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多将王译本作为德国民法的教学参考书,这种情况持续至20世纪70年代。据传前美国总统尼克松上大学读法律时所用的正是王宠惠的译本,当他在20世纪50年代访问台湾时,便专门提出要探望王宠惠,以示敬意。王宠惠“以外国文字译成第二外国文,而各该国人士莫之与京,其超人智慧与湛深学术,不特国内所未见,即在全球,亦属空前”。王宠惠的英译《德国民法典》一举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地位,使其在三十岁前就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家。

    《宪法刍议》

    •著作内容 王宠惠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于1913年3月发行。《宪法刍议》系统阐释了王宠惠对宪法的理解,是他的法学代表作之一。 《宪法刍议》一书分上下编,上编“宪法要义”,分绪论、宪法之性质、宪法之内容、宪法之解释、非行政法、国会、议院政府、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省制九个部分,是对宪法理论的研究;下编“宪法草案”,是王宠惠提出的完整的宪法草案。 在上编宪法要义部分,王宠惠在绪论中提出,“宪法者,不祥之物也”,是牺牲许多生命和财物换来的。如果国人能够同心戮力,“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使各安其所、各乐其业,国渐强、民渐强,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而为最祥之物也”。王特别强调,宪法的制定必须把握两要义,一是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二是宪法“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即强调宪法的民主性和稳定性。在对宪法进行基本种类的定位时,王宠惠指出,不成文宪法,其条例发生于历史及习惯,所以不用编订,但中国缺乏宪法历史和习惯,所以不适合采用不成文宪法。中国统一较久,无须采用联邦宪法,君主立宪也应抛弃,所以“吾国宪法,应为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 在《宪法刍议》下半部,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草案。王宠惠设计的宪法草案依次为总纲、国民、立法、行政、司法、会计、省制、附则,共计一百条。此时他并未完全赞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对五权宪法有“不了解而了解”与“了解而不了解”的感觉。所以他的宪法草案体现出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精神,落实共和国体、主权在民,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主张司法独立、财税公正。 王宠惠强调宪法的至高权威,“命令抵触法律,则命令无效力。法律抵触宪法,则法律无效力。此一定之理也”。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王宠惠指出了事前和事后的机制,在事前要重视舆论的作用,“有舆论预为之监督,则明明抵触法律之命令,政府不敢发布之,明明抵触宪法之法律,议院亦不敢议决之”。但在事后,则需要一机构追究责任,王宠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要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立法机构不能自己解释法律是否违宪,而应当交由法院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多拥护宪法之机关”,因为法院是有审级的,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宪法权威性。假设法院解释的结果是法律抵触宪法,法律自然无效,这并不比立法机构解释更麻烦,如果解释结果是法律不抵触宪法,法律就会发生效力,但万一该法律确属于抵触宪法,法院解释就可以通过更高的审级审判来防止错误发生。 •著作评价

    《中华民国刑法》

    从1927年12月起,王宠惠继续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造,并制定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 在王宠惠看来,刑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合,“刑法所以防民,亦将以宜民。宜民者何,适于时用之谓也”。〕“我国刑法,成于晚清,施行以来,颇多疑义,其最滋口实者,则刑名用等级制”,“人类进化,犯罪事实亦日新月异,自非从新厘订,不足示矜慎而昭明允”。所以,在原有修正案的基础上,王宠惠四易其稿,完成了《刑法草案》,经伍朝枢、王世杰、谭延闿、于右任等人参与审议修改,在国民党中央第120次常务会议上得以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遂得以公布施行。王宠惠的《刑法草案》成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基础文献,甚至可以说,后者实际上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略加损益而成。 在这部刑法中,许多西方刑法制度为中国首次引入法典并一直沿用至今。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第一条中即规定“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规定了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犯罪以新刑法处置,但如果旧刑法较轻,则适用旧刑法,以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区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对特殊累犯加重处罚;在计算亲属范围时以亲等计算法替代原有服制图;等等。除此之外,王宠惠还特别注重将旧有法律与现代立法精神不符的内容予以废止,如删除了原有刑法中的“罢工罪”条款,赋予工人罢工自由;删除“和奸无夫妇罪”,无夫奸是清末修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的罪名,礼教派与法理派各执一词,礼教派依凭儒家经义,认为与无配偶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应视作犯罪,该规定在清末以来的多次修律中得以维持,王宠惠对此规定予以废止意味着礼教派在近代立法中的最终失势;删除了“侵犯大总统罪”,体现人人平等原则。王宠惠特别注重贯彻平等原则,他曾对吴经熊言及旧法的弊端,“主居上、奴居下,父居上、子居下,夫居上、妇居下。上者独享其权利,下者独负其义务”,所以在刑法的制定中,男女平等、尊卑平等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王宠惠主持制定的这部刑法得到许多学者的好评,杨鸿烈称其采用了世界上最新立法例,充分体现了改善主义精神。如拿来和现代任何国家最进步的刑法法典相比较,当亦无多逊色。可以说,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起草和通过过程中,乃至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王宠惠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评:(王)兼通德法语法律,头脑至敏锐。

    董康评:王宠惠君,其时充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固世界法学家之前茅也。

    蒋介石在褒奖令中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迭膺重寄,久赞中枢,竭智虑于规模创建之初,著忠荩于国家危难之际。嘉谟荩猷,夙彰公烈”。

    于右任评:开国数人豪我思元老,兴邦崇法治世悼权威。

    胡适评: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

    陈启天评: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为学为法为政顽固云霄一羽毛。

    能抵十万雄兵

    王宠惠在英国进修时,由于缺乏资助,生活较为困难,于是他向在新加坡的孙中山写信求助。当时正值河口之役的关键时期,革命军急需粮饷,孙中山力排众议,让侨商陈楚楠、张永福等筹措一千五百银元寄往伦敦。许多革命党人不理解孙的行为,认为钱要用在刀刃上,一个正在读书的书生对革命没有什么帮助。孙中山举出一例向大家解释,在甲午海战中,日方击沉了一艘英国轮船,受到各国舆论抨击,好在日本驻欧洲某国有一位国际法学家,他根据法例为日本辩护,有理有据,使得英国等国无法借口干涉。所以,孙中山认为“养成一个享誉国际的法学家,其力量足胜十万雄兵”,资助王宠惠是“为将来革命政府建立之预备也”。

    特开吸烟专室

    在《国民月刊》编辑社工作时,王宠惠嗜好吸烟,但报馆为了确保编辑室的安全,将吸烟室设在一楼。于是报馆中人常常看见王宠惠一会上楼写作,一会下楼吸烟的情境。令王宠惠难受的是,写作中遇到“瓶颈”时,他习惯吸烟思考,所以常常是下楼吸烟时迸发出一些写作的头绪,于是匆匆往楼上跑,还没等跑到三楼的编辑室,腹稿早已忘记。于是王宠惠提出辞职,报馆负责人赶往王宠惠家中慰留,并在编辑室专门贴上布告“查本馆同人因在办公地方吸烟,迭生事故,为安全计,特开专室,实属万不得已,惟王总主笔留欧有年,习惯难改,必吸香烟,始成佳构。本馆衡情度理,特许不受以上限制,但他人不得援例,凡我同人,谅能善体本馆爱友怜才之一番苦心也”。

    妙信回梁启超

    1901年,梁启超从檀香山回日本,闻王宠惠之名,以倨傲的语气修书一封,让王宠惠在某日某时前去叙谈。梁启超是当时海内外的大人物,正在主导将民主党、共和党和统一党三党合并为进步党的工作,很多人趋之若鹜。王宠惠收到信件后,未欣喜赴约,而是回函婉拒。在信中,王宠惠委婉地指责梁启超“既任一党魁首,理应礼贤下士,今乃欲以一纸书使人奔走,殊令受者难堪”。梁启超颇感意外,但他不以为忤,重新修书一封表示歉意并再次诚意邀请,王宠惠方才受邀赴约。这一小细节可见梁启超对年轻后进的宽容气度和王宠惠对权威的不盲从。

    《王宠惠先生文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

    段彩华:《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年版。

    祖父:王元琛

    父亲:王煜初

    大哥:王宠勋

    二哥:王宠光

    三哥:王宠佑

    大弟:王宠庆

    1959年3月22日,王宠惠逝世一周后,台湾东吴大学召开董事会议,将新校址内第一栋建筑命名为“宠惠堂”。

    王宠惠墓园位于台北市东吴大学校区南侧山坡,蒋介石手书“‘司法院’院长王公宠惠之墓”。

  4. 王寵惠被譽為「 民國第一法律家」,他也曾出任過一系列顯赫的政府職務,在民國時期為政府的立法、司法、對外法律交涉出力甚巨;然而其學術研究方面卻沒有厚重的傳世之作。 本文以知識社會學的視角,對王寵惠先生的法律人生加以解讀,進而折射出民國時期的法治環境。 關鍵字:王寵惠、法律家、政府、知識社會學. ∗本文的寫作得到《環球法律評論》主編徐炳先生的指正,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155. Chung-Hui Wang and Legal Refor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bstract.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Jo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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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ww.bdcconline.net › zh-hant › storiesEnglish | Wang Chonghui

    王寵惠. 二十世紀中國著名政治家外交家和法學家近現代中國法學的奠基者之一。 歷任外交總長、司法總長、國務總理、代理行政院院長、首任司法院院長等職務。 廣東 , 香港 , 台灣. 二十世紀中國著名政治家、外交家和法學家;近現代中國法學的奠基者之一。 歷任外交總長、司法總長、國務總理、代理行政院院長、首任司法院院長等職務。 王寵惠是近現代中國歷史上富於傳奇的人物。 民國時期,王寵惠其名在政界和學界無人不曉。 作爲法學學者,他精通日語、德語、英語,學貫中西;在憲法、刑法、民法、國際法等領域都有精深的造詣,是首位在海牙國際法庭擔任法官的中國法學家,並曾是聯合國憲章的起草者之一,在國際法學界享有盛譽。

  7. 王寵惠先生是中華民國史上第一位獲得大學畢業證書之人,也是首次將《德國民法典》翻譯成英文之人,更是本校在台復校以來,為本校打下良好的根基,貢獻極大之人,可以說是最接近東吳大學的民國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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