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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月8日 · 海外急難救助的前提是依據緊急事故的定義來做依據,通常緊急事故的發生必須是源於「突發疾病或意外傷害所導致急需外來援助的嚴重狀況或災難」,各保險公司都訂有相關的內規和辦法,建議出國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以供參考。 ( 延伸閱讀: 海外突發疾病理賠重點比較 ) 海外急難救助可概分成三種領域,如下所示: 「醫療協助」:例如緊急醫療轉送、安排親友前往探視、協助安排遺體/骨灰運送返國、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安排未成年子女返國等。 「旅遊協助」:例如行李和證件協尋、文件補發遞送協助、緊急旅遊協助、代訂機位、車輛、旅館房間等。 「法律協助」:例如安排律師、推薦法律服務機構、代轉保釋等。 謹記,醫療協助最重要! 上述三大領域裡的細項服務內容,各家保險公司所提供的都會有所差異。

    • 認識海外突發疾病的定義
    • 各家保險商品海外突發疾病給付差異
    •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 容易忽略的地方──健保核退的差異

    閱讀保單時,一定要先了解每間保險公司對「突發疾病」的定義。通常保險公司開出的條款會有以下這類敘述:「被保險人非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須即時在海外醫療機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前180天(有的保險公司設定為90天)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治療者。」簡單來說,被保人這趟出國,本來就不能以醫療為主要目的,這是第一要點。「不儘快就醫的話便會損害身體健康」,必須在此情況下則是第二要點。 至於第三要點,是說投保前180天內或90天內,不曾發生過的疾病,突然在出國旅途中發生了才算數。舉個例子,假設小明目前都處於腸胃炎感冒的狀態,過三天小明投保了旅平險出國,這時在國外如果又出現腸胃炎感冒的症狀而住院的話,就不能算是「突發」疾病,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反過來說,小明如果在出國投保前七個月...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補助金包括住院、急診、門診三項理賠項目。一般人可能不清楚,各家方案在這裡差異最大,尤其是急診和門診。從不賠到賠數十萬都有。 住院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通常是旅平險主約保額(身故保額)的10%( 1,000萬*10%=100萬),這點各家都蠻一致的。所以一般人覺得海外突發疾病每家都差不多。 急診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是「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百分比計算而得。而急診則是住院保額的0~20%,依各家保險公司不同。沒錯...這就是魔鬼所在。許多市面上的廣告都會混在一起講,讓人產生急診是主約保額的20%,千萬要小心看清條款。 門診: 也是「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百分比計算而得。比例通常是在千分之多。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急診門診補助金, 多數會有附加特定旅遊地區理賠倍數調整係數,計算上是以「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實際理賠金額,可就原本的保額乘以1~3倍的金額,各家不一。

    最後再跟大家提一個許多人容易忽略的重點。在國外如有醫療事實,回國後備妥證明文件即可至健保局申請核退部份費用。而有的保險公司會在條款裡特別提到:若未提供申請健保核退的證明,則差額款項的理賠會再打65折至7折,因此大家務必得注意條款裡有無這項約定才好。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好險,魔鬼果然藏在細節裡呢?別擔心!只要長期關注SARAcares上的保險心得,善用商品快搜的比較功能,就可以輕鬆判斷找出最適合自己的保單,再也不怕吃虧囉! 想了解更多旅平險細節: 魔鬼藏在細節裡(二):海外急難救助知多少 出國玩只靠刷信用卡送的旅平險OK嗎?

  2. 2024年4月30日 · 網路投保常見問題. 【受理年齡的限制】. 保險年齡:滿18歲~65足歲。. 【受理保額的限制】. 非中信產有效契約客戶上限900萬;中信產有效契約保戶上限1000萬。. 【受理天數的限制】. 最晚需於旅程出發前72小時投保;國外上限180天。. 【投保條件】.

  3. 2018年7月30日 ·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 ...

  4. 2020年6月1日 · 「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看似簡單平常,但開車上路狀況多,在眾多產險中,也唯有車險是政府規定必要投保的險種。 對駕駛人來說,萬一撞上別人,強制險又無法解決時,任意險就可以提供保障,優先以最基本的第三人責任險來補償對方體傷及財物損失,及時協助以解決車禍所產生的問題。 想知道汽車險更多保障細節嗎? 立即瞭解汽車險>> 各家2022精選車險優惠方案馬上看. 投保前有問題可先諮詢,一對一為你解惑!

  5.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三條所約定之「突發疾病」且須於海外醫療機構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海外: 係指台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以外之地區。 二、醫療機構: 係指依當地政府核准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之醫院或診所。 三、醫師: 係指依當地法令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6. 人身安全分為意外身故保險、意外殘廢失能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重大燒燙傷等,不便險或其他保障則有提供個人責任險、食物中毒慰問金、租車相關保障、緊急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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