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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欠債欠稅,小心保單被扣押. 過去常有業務員向客戶表示,保單是隱形資產查不到,如有積欠債務又不想還,可以藉由買保險將財產隱匿。. 這樣的說法是錯的,多數保單都具有儲蓄性,即便不是儲蓄險,例如終身壽險也有保單價值準備的累積,故是具有財產 ...

  2. 未來25%的保險從業人員將失業. 根據麥肯公司的報告,到2025年,自動化的程式或設備將會取代現今保險業中25%的全職員工,他們的職位或是被取代,或是被整合。. 麥肯敦促保險公司高層“重新制定公司的優先發展策略”,以及調整運營模式,從而融入 ...

  3. 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

  4. 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

  5. 保險法第53條規定有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即「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賠償理賠金給被保險人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是另有加害人時,則被保險人本來對加害人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此時這個權利由保險公司取得,保險公司可以代為向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給保險公司。

  6. 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二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 ...

  7. 本條約定的用意,是因為保險契約一經生效,如果中途解約不僅客戶受有損失,對保險人也沒有好處。. 況且因為責任準備提存的緣故,第一年度內保險契約大多沒有解約,也沒有未到期保費可以退還給要保人。. 所以希望讓消費者在收到保單後,有機會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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