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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網羅人才效力,使企業於市場競爭上立於不敗之地,企業往往挖空心思進行挖角或透過獵人才公司找到所需之人才,又為使人才願意離開原服務之公司,企業通常會提供特殊的任用條件作為誘因,其中提供所謂之「簽約」或「到職獎金」是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

  2. 壹、前言. 所謂久 (留)任獎金,係指員工服務於事業單位一定時間後,事業單位為獎勵持續任職之恩惠性獎勵,即係以「服務固定期間」為其條件。 故若雇主以久任獎金為名發放獎金,卻非以「服務固定期間」為其條件,既然名不符實,自不在本文討論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參照)。 貳、久任獎金常見誤區一: 既係為獎勵員工持續任職之恩惠性獎勵,如按「月」發給,會不會被認定非屬「恩惠性給與」? 一、勞委會函示曾認久任獎金如按月發給,具工資性質: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動二字第14941號函. 要旨:按月發給久任津貼屬工資.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津貼」,如係雇主按月計給勞工之工作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3. 本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勞小字第三號判決認定:「 (一)系爭久任獎金服務同意書之約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行政函示而無效。 按勞動基準法制定之目的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是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4. 領舊制退休金 平均工資別算錯. 在某企業工作半輩子的啟新,今年8月16日將辦理退休,雖然他在這家公司已經工作28年多,但在2007年7月1日起從舊制轉新制,因此舊制仍有15年又七個月年資,如今他要退休了,聽同事說他可以領舊制退休金,卻不知道到底舊制 ...

  5.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簡文成專欄】董事長有無退休金?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的法律,勞務提供者必須與雇主間具「勞動契約關係」,始為勞基法所保護之對象,而董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其與公司間係屬民法所稱委任關係,該等人員並非 ...

  6. 關係企業間調動,如從優併計年資,可以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嗎?. 壹、【主管機關函釋】. 勞動部107 年02月21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081號函節錄. 「二、又事業單位如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工作年資,並按勞退舊制標準給付 ...

  7. 2015年7月8日 · 如何根據公司現況突破傳統,規劃出創新的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 人資一定要能協助企業建立「制度化」、「流程化」與「標準化」的人資管理規章,這絕對是企業成功必備的首要課題!. 本認證課程由人力資源首席權威 蘭堉生專業擘畫,從人力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