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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3月30日 · 沃爾夫岡 • 邵柏克( Wolfgang Schaumberg )於 1970 年至 2000 年任職於德國歐寶汽車 (Opel) 波鴻廠,任倉儲工人,工作期間亦擔任歐寶汽車波鴻廠的員工代表會之員工代表長達 25 年之久,同時也是德國金屬工會的會員,在此期間,邵柏克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並反對工會官僚作風與妥協主義,與其他工人在 ...

  2.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3.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4. 2023年12月10日 · 編輯室報告 / 勞動視野工作室 對希臘工人而言,由全國性大型工會組織的「總罷工」並不只是和雇主階級談判薪資的施壓手段而已,同時也是當代議政治失靈、選票無法有效監督政客時,由工人集體向政府展現力量的極致。

  5. 一、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概括約定應配合事業單位加班,勞工是否即有加班義務? (一)概括同意加班之勞動契約條款,應解為無效: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6. 2016年1月7日 · Jan 07 Thu 2016 01:15. 公司說未滿半小時不計加班,如何反駁?(會員1510-00612 ). (以下內容經本工作室改寫刊登,由義務律師郭曉丰&邱羽凡提供諮意見).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一家藥廠的作業員,平日和假日常常被故意拖延下班時間,超出雙方約定的正常 ...

  7. 2011年6月2日 · 申請人得郵寄、親自、委託申辦、網路申辦,洽詢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局勞動基準,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04。 【相關文件下載】 由 台北市勞工局首頁 點閱「線上服務」項下的「下載表格」之「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