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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一)可以轉正職之情形:如果您其實一直在公司工作,只是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該定期勞動契約應該被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時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而應直接依法認定您的契約已為不定期契約勞工(也就是正職勞工),雇主依法應與你簽訂不定期契約,您可以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雇主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 (二)無法轉正職之情形:但如果沒簽約的期間您真的沒有在該公司工作,而且續約間的期間又超過30日,且您的工作又確實是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那麼就無法請求公司與您簽訂不定期契約。 第三、如上述可以轉正職的方式不符合。 我們的權利救濟方式之建議如下:

  2.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3. 2011年5月23日 · May 23 Mon 2011 05:48. 保全員常見勞資爭議:定期契約、資遣、不當扣款與離職預告. 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55511698. 資遣爭議—定期契約. 阿福是剛加入保全行列的新鮮人,錄取時公司拿出工作契約,向阿福說明工作契約是一年簽訂一次,每年都換新約,但簽約後工作地點固定,不會變動。 阿福之前有聽說過定期契約,但是他的工作固定,可以被當作定期契約嗎?

  4. 2011年6月8日 · 存證信函的製作方法,依下列步驟:步驟1:至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http://www.post.gov.tw/)或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 步驟2:備妥存證信函的格式之後,依2. 的說明來書寫存證信函內容。 步驟3: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 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 例如小王要通知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雇主就是收件人,故存證信函份數應準備:小王1 份+ 雇主1 份+ 郵局1 份=共3 份。 )步驟4:存 證信函製作完成後,應攜帶所有份數的信函與信封,以及寄件人印章至郵局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亦即「掛號附回執」,因此寄件人在郵局寄送時不要忘了填寫回執 聯。

  5. 沃爾夫岡 • 邵柏克( Wolfgang Schaumberg )於 1970 年至 2000 年任職於德國歐寶汽車 (Opel) 波鴻廠,任倉儲工人,工作期間亦擔任歐寶汽車波鴻廠的員工代表會之員工代表長達 25 年之久,同時也是德國金屬工會的會員,在此期間,邵柏克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並反對工會官僚作風與妥協主義,與其他工人在 ...

  6. 2014年10月15日 · 台灣人民是否面臨同樣的問題? 我們又該如何面對? 透過對香港的觀察,我們可以看見兩地的共同與差異,學習香港民眾的抗爭經驗。 每個關心台灣普羅大眾命運的人,都應該試著回答這些問題。 u 香港占中運動如何被引燃? 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與台灣不同,台灣可以一人一票選出自己的總統,而香港卻不行,香港特首是由一個人數僅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而絕大多數的香港人則被排除在這個委員會之外,換句話說,誰能夠執掌香港政府,廣大人民並沒有參與決定的機會。 這個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有不少是按照行業別區分的,而能夠參與委員會的當然不是實際從事該行業的勞工,而是那些行業的老闆,要當上香港特首,只要討好老闆就行了,導致香港政治重商輕勞。

  7. 2014年7月23日 ·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二、如果已受雇主僱用,卻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要分下列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