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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1月5日 · 面對後工業化國家服務業勞工人數大增,勞動地點零散、工作地點人數卻大幅降低,對於傳統製造業工會來說有組織的先天困難,台灣目前也面臨到同樣的困境,《為何我們需要工會?

  2. 2015年3月10日 · 台灣工會運動在解嚴後發展近三十年,黨國勢力仍挺身在資本家之前與勞工對峙,在國家天羅地網式地窒息工會自主發展空間的同時,工會(與工會幹部)為求生存而學會操作各種與國家、政黨、資方妥協的策略,而這一切竟也被包裝為所謂務實做法,或說是 ...

  3. 2013年9月10日 ·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 (1) ──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撰文/吳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 (拍攝:郭冠均). 本期(2013年9月)《勞動之友通訊》的主題是「奇力 ...

  4. 2016年2月15日 · 日本今天非典型勞動人口快速成長到逾勞工總數1/3的程度,定期契約的鬆綁被認為是主因之一。 但是即使如此,日本為防止勞動的自由受到不當的拘束,勞動基準法除了禁止在勞動契約約定違約金外,規定勞資約定超過一年之定期契約時,勞工在一年後即隨時可以離職,沒有違約的問題。

  5. 2013年6月14日 ·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6. 2016年4月4日 · 同工不同酬,如何主張權益?. (會員編號1511-00624). 品安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 (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 ...

  7.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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