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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5年6月15日 ·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 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 ...

  3. 2015年6月15日 · 以前述勞裁 101-36 號案為例,新海瓦斯工會要求由其非會員之顧問林子文為協商代表,裁決委員會認為,曾被相對人解僱且仍有退休金差額事件繫屬法院,其為協商代表被資方所拒並非無正當理由而有權利濫用情形;且現任理監事資歷不淺,非僅適合 ...

  4. 2015年3月10日 · Mar 10 Tue 2015 11:53.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 -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 -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案例事實. 申請人新海瓦斯工會,因相對人即公司99年間制定之值班辦法規定值班範圍不明確,曾於99年間以會員大會決議,撤銷工會對公司於99年間制定之值班辦法同意書。 爾後,工會提出要改善值班條件、簽訂有關值班事項團體協約之訴求,由工會之幹部發起參與拒絕值班之行動,其中有工會幹部A等十人參與,直至102年間均不配合公司安排參與值班。

  5. 2015年6月16日 ·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新修正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6. 2015年8月17日 · 首先,撰寫申請書時,申請書中應記載的事項有二:(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其中第(二)項,應該具體且明確,由於涉及複雜之集體勞動法,且是裁決案件審理之重心所在,故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撰擬並提出申請(請見Q8)。 第二、裁決申請書的提出方式: 申請書撰寫完成後應提出給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申請人可以親至勞動部遞交(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或是採郵寄方式為之。

  7.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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