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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 說明如下: (一)聲請假扣押之方法.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 2015年2月6日 · 我最近去一家鞋廠面試,公司說休假制度是月休四天,週六常態性上班,超出的工時會照發加班費,但主管又說一般工作日是星期一到五,六日是休假日,不過星期六上班會額外簽一個表。 我想請問月休四天有無違反勞基法的制度?公司說沒採用變形工時。 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月休僅四天當然不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週,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最低標準。 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天則不合法。 此外,目前我國的正常工時以雙週84小時為上限,月休四天必有加班的情形產生,且依情形亦可能有國定假日上班的情形,就各種情形分述如下。

  3.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 1935 年便建立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原則,我國公務員早在 2001 年時,就實施周休二日,然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卻繼續維持雙週 84 小時工時制度,終於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 40 小時,本次修法自明年 ...

  4.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5. 2015年12月11日 · 名片. Dec 11 Fri 2015 17:35.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但我不想檢舉雇主,要如何保障勞保權益? 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加勞健保。 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加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會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諮詢意見: 第一、有關勞保未投保之問題: 如您所知,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

  6. 2015年7月14日 · 名片. Jul 14 Tue 2015 17:42. 【勞動權益解析】身障人員面對雇主調動務職有何權益能主張? 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 勞工小瑩詢問: 我於去年九月公司輔導身障人員時以身障身分進入公司,職務為電訪開發人員,是領固定月薪的人員,沒有業績的要求。 後來公司因經營問題今年五月司要求我轉為正式業務人員,或是轉為時薪工讀人員,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 轉為業務之後,公司又拿出一份公司規章要大家簽名,其中有一項規定:「若連續三個月未達業績標準,則同意自動轉為工讀,或自願離職。 」想請問律師: 1.此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 2.如果我簽名是否等於同意這規定?

  7. 2014年7月23日 ·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二、如果已受雇主僱用,卻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要分下列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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