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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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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2019 7:31:00 AM
- C.M.T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jc
- 聲明書
- 法規
- NA11217702JC01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