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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taipeicpb.org.tw › archive › B04客戶聲明書(1)www.taipeicpb.org.tw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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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3/2019 7:31:00 AM
    • C.M.T
  2. www.taipeicpb.org.tw › archive › C02NA11217702JC01;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jc
    • 聲明書
    • 法規
    • NA11217702JC01
  3. www.taipeicpb.org.tw › archive › C01NA11217702JC01;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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