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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9月28日 · 分居一定期間後應可離婚 婚姻是不是該繼續維持,不應著眼於判斷過去誰對誰錯。法律規定裁定離婚與否,應判斷何人對於難以維持婚姻的責任較大,早已是錯誤的標準。若該段婚姻已經走不下去,配偶間過去誰是誰非,已經不再重要。

  2. 2022年7月8日 · 由於當時的《民法》第1051與第1055條規定略以:兩願離婚時,由父親單獨監護,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而裁判離婚時有關子女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單獨行使監護權;若有例外則由法院根據子女利益,酌定監護人 4。

  3. 2022年2月23日 · 進入離婚程序時,被出軌方除依同法第1056條第1項的財產上損害外,也可以依照第2項請求非財產的精神賠償,但要件限於自己對離婚並「無過失」,否則依照同法第1057條就必須要限於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才能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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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9年9月6日 · 個人給予配偶的忠誠許諾是否實現,乃是私人間承諾之履行,當配偶一方違背承諾而通姦時,可能可以訴請離婚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和憲法保障人民不受國家侵犯之基本權性質是兩件事。

  5. 2022年12月8日 · 考量離婚的三個要素:情感、經濟安全與時間. 正如釋字748號指出:「婚姻乃是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所謂親密性、排他性的內涵不難理解;依筆者所見,探討有責一方訴請離婚之議題,倒應關注永久結合關係於離婚時的「反作用力」,才能真正窺見對於無責配偶的權益影響程度。 從而必須深入思考:情感、經濟安全、時間,這三個關鍵因素。...

  6. 2022年2月16日 · 2022年1月,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一件離婚案件中,法官於判決書的附記事項處寫了一封給當事人的小孩。 許多網友稱讚法官「溫暖且富有人性」;但也有人質疑這樣的「感性」文章,是否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7. 2017年2月23日 ·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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