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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勞裁第101-36裁決則補充其立法意旨是為避免非會員擔任協商代表,可能影響協商過程之順利進行,且由非會員擔任的協商結果可能對會員不利,因而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推派不具會員身分之專業人士參與協商,且獲他方當事人同意時,才能擔任協商代表。 裁決委員會為不使一方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而使該例外規定形同具文,因而提出重要的法律見解認為:「如無正當理由加以拒絕者,亦有違反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有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餘地。 以輔助人員身分參與協商並無不可. 但是非會員的協商代表只限縮「專業人士」又受限於相對人同意權的行使,使得工會的協商能力難以提升。

  2.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3. 2016年4月4日 · 有關勞工請假事宜,應依照勞基法第36條至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若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就請假事宜有優於前述規定者,則依契約或工作規則辦理。

  4. 2015年6月15日 · 此外,本件裁決進一步引用101年度勞裁字第36號裁決決定,認為此乃 立法者考量協商內容有可能涉及工會會員所欠缺之專業知識,因而例 外允許在資方同意的前提下,由不具有工會會員身分之專業士來擔任協商代表。

  5. 2014年7月10日 · 答: 若勞工從事的工作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勞雇雙方仍應以書面另行約定,方得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工作時間、第 32 條加班、第 36 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 37 條休假日及第 49 條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

  6. 2015年7月15日 · 名片. Jul 15 Wed 2015 15:45.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四)工作未滿一定年限被要求返還培訓費用,合法嗎?.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

  7. 2016年1月25日 ·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只單純要求單位主管自行安排人員排休,變成隨主管自行排定休假日但是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休假要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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