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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2. 2015年6月16日 ·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1年延長為應保存「5年」。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從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修正為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更重要的,清楚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2014年11月3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義務律師諮詢提供意見如下: 一、本件屬於僱傭契約發生爭執,強制先行調解,但您可以向調委表明無意再進行調解,經開立調解不成立之書面才會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依法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強制調解先行之規定,因此法院收到您的起訴狀才會直接將您移往調解程序,必須待調解結束(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確定)後,方能移回審理程序。 (二)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1項,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但是一般而言,調解委員最後都會請兩造簽署記載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調解紀錄,沒有簽署這份紀錄代表調解尚未結束,可能不會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4. 2013年9月10日 ·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 (1) ──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撰文/吳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 (拍攝:郭冠均). 本期(2013年9月)《勞動之友通訊》的主題「奇力 ...

  5. 2014年8月14日 · 從最近日本學者對於實施近四十年的日本派遣法所作成之成效的實證分析中,可以預告其結果:派遣勞工在勞動市場上已達到一定的流動性,但是相對的勞動條件並未見到改善,同時派遣勞工的離職率與失業率等亦未顯出穩定的狀態(神林龍、水町勇一郎,労働者 ...

  6. 2015年4月16日 ·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圖片來源:中捷意外》台中市府:勞動檢查由中央負責(記者許國禎翻攝 ...

  7.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 另外需注意的,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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