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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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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0年3月24日 · 準此則多數大法官認: (1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依此種依附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隨即舉行了 國民大會全面改選 接手修憲增修條文在 李登輝時代 共增修六次, 陳水扁時代 增修憲法一次。 現行有效的條文為2005年6月10日由 陳水扁 總統公佈之第七次增修條文及部分2000年4月25日由 李登輝 總統公佈之第六次增修條文。 中央政府及中央民意機關 [ 編輯] 第四次增修後,政府體制為 半總統制 ,總統有解散立法院之權力. 中央政府的 權力分立 運作機制為改動最多的部份,憲法增修條文將 政體 由原憲法的 議會制 改為 半總統制 ,加強直接民權行使,並簡化 國會制度 及 地方制度 ,以利在領土及人口相對小的 自由地區 實行。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6. 釋字第421號解釋. 國大正副議長得支給並兼任公職或業務?.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 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 ...

  7. 1. 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所定職務之性質不經常集會並非應由國庫定期支給歲費公費等待遇之職務故屬無給職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所稱:「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非謂各該機關在我國憲法上之性質職權或其人員之待遇相同。 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至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亦應與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2. 國民大會代表,在同一時期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歸一律。 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其所得受領之報酬,應與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相同,乃屬當然。 3.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理由書. 1.

  8.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twitter分享. 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憲法第四次增修.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總統華總義字第860016702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1條.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