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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之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 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10000000000100-0360101&LawNO=14000&LawNO1=170000&LawNoOrder=2&ShowType=Section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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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0年3月24日 · 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

  3. 解 釋 文 .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 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4.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5.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係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贊成之人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 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三分之二之出席人數,抑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 至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乃屬當然,併此指明。 解釋理由書. 國民大會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出之代表及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代表組織之,依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6. 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 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

  7.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8. 2022年9月16日 · 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中 [1] ,將修憲的權力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雖然在這個條文中已明確說明修憲案成案及通過的要件但考量到現行時空背景以及憲法所及領域為臺而非制憲時的整個中國大陸則應以歷經數次修憲後的增修條文作為程序介紹的基礎才較符合現行我國政治及社會的現況。 (二)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現況)(見圖1) 圖1 修改憲法的程序. 資料來源:呂嘉穎 / 繪圖:Yen. 憲法增修條文中,將原本憲法本文內的國民大會廢除 [2] ,將修憲提案權交給立法院 [3] ,在經過立法委員1/4的提議、3/4的出席人數,以及出席人數3/4的決議,才能提出相關的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之後,經過公民 [4] 複決,且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 [5] 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修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