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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部 基本法律 。 該法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 《國籍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國籍法》取得 國籍 的人,即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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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簡稱國籍法 》)是一部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該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 。 《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 血統主義 為主並輔之以 出生地主義 的混合方式 [2] 。 認定標準 [ 編輯] 國籍的取得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简称《國籍法》)是一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 [1]。该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自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

    • 国籍法
  4.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