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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 ...

  2.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 ...

  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 ...

  4. 第 1 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 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 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第 3 條.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得以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描貨櫃(物)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有無異常之查驗方式。 二、人工查驗:指驗貨關員對貨櫃(物)進行實體查驗,判別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之查驗方式。 三、驗貨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物人工查驗或複驗之關員。 四、儀檢關員:指辦理進出口及轉口貨櫃(物)儀器查驗之關員。 五、海關儀檢站:指海關所設置供施行儀器查驗作業之場所。

  5.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指藥品有效成分由製劑中吸收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速率(rate)與程度(extent)之指標。. 如係不具全身性吸收之藥品,則指以有效成分到達作用部位之速率與程度作評估之指標。. 二、藥劑 ...

  6. 第 10 條.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從事 ...

  7. 小船施行檢查或丈量時,小船所有人應指派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 第 9 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航政機關申請。. 第 10 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