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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聘金是中國傳統婚俗禮儀之一,民間向來將娶媳婦進門,視為增加家庭勞動人口的重要手段,因此結婚時男方會給女方一筆金錢,一方面做為女方過去養育女兒的補償,一方面等於是換取女方為夫家提供勞動力與生產力的代價。 臺灣民間對聘金的金額並無明確規範,數字由男女雙方議定,清領時期,聘金不但被官方認可,民間也常以聘金來判斷女人身價。 從當時婚契的內容可以看到,聘金多寡除了與女性本身的條件,如年齡、家世、外貌有關之外,女方也可能因不同的婚姻類型如入贅婚,而付出價格不等的聘金,使婚姻宛如金錢交易。 日治以後,官方雖然強調女性人格應受法律保障,卻又不否定舊慣中的聘金制度,聘金制度遂繼續存在於臺灣民間。

  2. 那麼究竟主流價值和性少數價值如何兼顧? 對此,林子儀大法官以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應做成違憲解釋,刑法235 ... 林佳儀,〈猥褻、性與道德——由晶晶書庫案之爭議起〉,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3. 媒人婆通常由家族中德高望重,或是社會經驗豐富的女性長輩擔任,有些職業媒婆,原先是小商販或從事公共服務性職業的女性,例如叫賣花果、裁製衣裳、賣首飾花粉、替人梳頭蓖髮,或是替人接生小孩等行業。 由於從事這些行業的女性,人面較廣,常有機會出入各家各戶,與內眷接觸、往來方便,所以媒人多以女性居多。 人面廣、精明幹練、能言善道是這類人最大的特質,她們的消息靈通,哪家有女兒待嫁、哪家有公子還沒有娶親都瞭若指掌,在女人無法出外拋頭露面,男人無緣見到其他女性的年代,透過媒人婆的撮合說項,讓兩個互不相識的男女結為夫妻,可說功不可沒。 臺灣媒人婆的婚俗與一般漢人社會,並無不同。 首先,媒人婆會先將女方的庚帖送至男方家,經男方親友調查確定「身家清白」,同意結親之後,雙方交換「八字」,稱為「議婚」。

  4. 其實,夫家與娘家之間的互動,往往是臺灣婦女必須苦心經營的,除了新婚的歸寧之外,逢年過節、婚喪喜慶時加強餽贈往來,如何積極調節、整合彼此的情誼,總是臺灣婦女的一大課題。一般來說,歸寧雖然未必有儼然的儀式,但雙方總少不了財物的餽贈。

  5.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Taiwan LGBT Family Rights Advocacy,簡稱同家會)成立於2007年7月,實為數個不同女同志團體與組織的整併,包括女同志媽媽聯盟、《拉媽報》、以及《拉媽報》臺中小組,整併完成的「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就其功能與目的的不同,分 ...

  6. 月光山下菸田女. 台灣菸草產業的發展,從日治時期開始。. 十九世紀末,台灣總督府引入日本種菸草在試種,1913年更進一步推廣黃色種菸草作為台灣菸業主力的品種。. 由於種植菸草的收入較其他作物高,1939年美濃開始出現廣大的菸田,美濃的女性也在此時將 ...

  7. 在台灣,針對通姦的處罰規範於民法及刑法之中,目前,中華民國刑法對「通姦」認定的要件包含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且與他人發生自願合意之性器接觸行為,在刑法239條中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245條規定「第239之罪,需告訴乃論」,而第239條規定又敘明「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依據通姦相關刑法規定,配偶可以對通姦的配偶與相姦人提出告訴,但又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因此在實務上,常見到通姦男性常常獲得妻子原諒而撤回告訴,但女性第三者仍須接受牢獄刑罰,導致通姦罪受刑人數中,女性遠多於男性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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