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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 ...

  2. 第 1 條.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學生畢業證書之發給.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畢業證書包含大學及獨立學院發給之各級學位證書。 第 3 條. 各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由各該校發給畢業證書。 其規定有實習年限者,須俟實習期滿後發給。 第 4 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格式或式樣另定之。 第 5 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由學校逕行發給。 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比敘. 之各級軍、警學校畢業證書,應按學校等級分別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驗印。 第 6 條. 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應送請教育部驗印。 第 7 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均應置備存根或底冊,編定號數、載明學生姓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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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相似。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

  5.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

  6.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第 4 條.

  7.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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