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勞動部編製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提供多種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態樣即日起勞資雙方可於勞動部網站下載手冊內容 ( 如附件) ,作為事業單位與工會履行誠信協商義務的重要參考。 勞動部表示,勞動三法自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以來,其中,《團體協約法》特別增設勞資任一方如有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時,他方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尋求救濟。

  2. 壹、前言. 勞動三法自100 年5 月1日修正施行以來,團體協約法特別增設勞資任一方如有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時,他方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尋求救濟為使勞資雙方明確瞭解誠信協商義務內涵及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勞動部於109年完成編訂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 ,該手冊經蒐集相關裁決、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見解,按照「協商當事人」、「協商代表」、「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違反誠信協商之行為」四個章節編排,除提供勞資雙方國內現階段重要團體協商法律見解外,更期望引導勞資雙方朝向理性、雙贏協商,避免勞資任一方發生類似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降低勞資爭議發生。 貳、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重點介紹. 一、團體協商之當事人.

  3. 壹、前言. 為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於111 年11 月18 日以勞動關2字第1110139825號函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避免勞資雙方在團體協商過程中,因協商程序、協商代表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環節產生摩擦,勞資雙方失去互信基礎,而陷入協商僵局,造成協商遲滯之情況。 因此,勞動部特別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架構及原則訂定注意事項,提供勞資雙方遵循,以期化解勞資衝突,順利推展團體協約之協商。

  4. 1 參照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1 年勞裁字第36號。 至看不出有任何促成協議意願,而顯露其「拖延協商」、「佯裝協商」之意圖,恐有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虞。 二、提出協商要求 (一)建議先由工會提出準備與資方協商版本 通常團體協約協商是由工會發動,所以工會應先凝聚內部共識,提出一份計畫與資方協商工會版本,建議可以採取「檢討事業單位現行工作規則不利勞工之規定」、「加入其他同業團體協約條件較佳版本」兩項原則,逐一檢視斟酌,以提出內容可行、有現實感工會版本,而非打高空或獅子大開口協商草案。 尤其有關工會組織與活動約定(例如:代扣工會會費、工會會所及會務假範圍等事項、禁止搭便車條款),也是重要協商議題。

  5.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三法自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以來其中團體協約法特別增設勞資任一方如有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時他方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尋求救濟

  6. 此外,有需要請代理人代替自己出席調解會議的話,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也要寫清楚,代理人可請任何自己信賴的人擔任,但必須有正式的委託書。 調解的方式分成調解人與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 仲裁

  7. 2014年5月20日 · 轉寄友人.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經長期團體協商(逾6個月以上者)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以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另基於勞資自治協商仍為團體協商之核心價值,如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回歸勞資自治協商解決紛爭時,則尊重勞資雙方之協議而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