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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計畫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2.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法條.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 ...

  4. 路徑: 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的資訊盜用以及盜用身分犯罪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正式上路,目的是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所謂個人資料,依 同法第2條第1款 規定,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5.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6.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3 條.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 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4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第 5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 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第 二 章 責任.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7.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第 3-1 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 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