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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日期: 110-05-0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等 ...
1.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有效期間曾從事石綿作業致罹患相關癌症,勞保局即從寬認定為職業病,得請領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如退保者,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於退保後1年內享有該等給付之權利。 2.石綿危害潛伏期長達20年以上,勞工發病時如已離職退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規定,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 3.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暴露石綿作業環境致罹患間皮細胞瘤,其失能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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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失能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第 1 至第 10 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最低 330 日,最高 1,800 日之失能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失能補償金額。 【 想了解更多 】 02 死亡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死,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予以死亡補償,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 45 個月死亡補助(含 5 個月喪葬補助及 40 個月之遺屬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 想了解更多 】 服務專線: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職災保護. 《災保法》職災預防及重建專區. 職災勞工失能津貼等相關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民間團體申請職災預防及重建補助. 職災勞工復工津貼及補助. 職災勞工重建服務. 回上一頁.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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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之罰為何?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首頁. 職災保護. 職災勞工復工津貼及補助. 業務介紹.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12-23. 為完善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各地方政府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5條規定置有專業服務人員,視職業災害勞工需求,提供其適切服務;另針對有重返職場需求之職業災害勞工,依該法第66條規定,勞工或其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申請進行與恢復或強化其工作能力有關之分析、評估、擬訂復工計畫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