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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營發電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報價者,以其於電力交易平台上設定之預設報價報價。 前項預設報價應依輸配電業訂定之報價規範辦理。 第 17 條

  2.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指於電力系統運轉前一日,以提供調頻備轉、即時備轉、補充備轉及其他必要之輔助服務作為交易標的之競價市場。 二、備用容量市場:指輸配電業依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統一採購或受其他電業委託辦理採購,而以備用供電容量作為交易標的之競價市場。 三、需量反應提供者: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改變電力使用行為之用戶。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 第 10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如遇有重大困難而無法達成總供電容量時,得檢具理由及資料請求電業管制機關協助之。 前項請求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後,電業管制機關得責成輸配電業統一採購備用供電容量。

  3.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台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 前項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4.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價表,簽訂用契約之 ...

  5.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第 3 條. 電信服務品質之檢查,每案收取檢查費二十五萬元。 第 4 條.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一、新設高壓用戶。. 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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