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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消息. 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瀏覽人數:45079. A- A+.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110年)兩節日均屬同一日,即4月4日 (週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於4月2日 (週五)、4月5日 (週一)補行放假,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2日及5日出勤提供勞務,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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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 A+. 親愛的外籍朋友,歡迎您來到臺灣協助我們推動各項國家建設、產業生產及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我們除了表示誠摯的感謝外,為了您在臺灣工作期間能順利愉快,有些話要提醒您。 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您應於進入我國後 3 日內及滿 6 個月、18 個月以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由雇主安排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應於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您應於進入我國後 15 日內,由雇主帶領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您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

    • 監督委員會設立及變更
    • 按月提撥
    • 足額提撥
    • 結清舊制工作年資
    • 退休
    • 領回專戶賸餘款

    Q:為什麼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法源依據為何?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為確保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法律有課予雇主照顧勞工、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

    Q: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稱「每月薪資總額」如何認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所稱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Q: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否於年底一次提撥就好? A: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提撥,倘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

    Q: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如何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數額? A:按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事業單位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進行估算,另勞動部為便於事業單位依規定估算所需退休金,以利籌措退休準備金,爰建置試算系統「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Q:與勞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有條件限制嗎?應如何計給結清金? A: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不以成就自請退休條件者為限。 2.結清年資之條件: (1)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3)雙方協議合意結清。 3.結清年資之計算標準: (1)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計算,舊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

    Q: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有何區別?發動後需要相對人同意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若以權利行使主體區分,則「自請退休」行使權在勞工;而「強制退休」之行使權在雇主。 Q:關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在30日前提出申請? A: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Q:退休金如何不被強制執行? A: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及老年經濟安全,勞動基準法第58條訂定依該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

    Q:若將勞工轉調至關係企業任職,得否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併同移轉至關係企業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A:不行,如僅是因為企業經營或業務所需轉調勞工至關係企業任職,而非屬企業併購法所定情事,不得直接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新雇主專戶,若勞工與新舊雇主合意併計關係企業年資計給退休金,因屬私法約定,應由新舊雇主自籌財源給付。 Q:所提繳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什麼時候可以領回? A:事業單位(含歇業)與舊制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或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在職,且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始得檢具申請書、應備文件辦理領回。 Q: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 A:事業單位如已無僱有具舊制年資勞工,及無積欠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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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但不影響勞保年資。. 被保險人領滿給付期間者, 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者, 以離職退保時,是否年滿45歲或領有身障. 個證明作為判斷基準 ...

  6. 至該日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工資如何發給,可依勞動部所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略以:「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 (建議)加給勞工工資,…」辦理。 承上,雇主因颱風使勞工延長工時,至遲應於何時通報? 假設108年7月10日為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當日因颱風,經政府宣布全日停止辦公,如雇主因颱風有使勞工於當日下班時間(即下午5時)後繼續延長工時之必要,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即於下午5時起算24小時內 (即隔日下午5時前)向勞工局通報。 事業單位如果有成立分支機構,應向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總公司,應向總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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