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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3.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5.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 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6.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7.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檔案法第12條. 檔案法第24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 檔案而銷毀者,或違反銷毀程序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萬以下罰金.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 針對不同層級之機關規定其送審程序. 例如: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銷毀法令依據( 續)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06年修正發布) 檔案銷毀執行程序、作業事項之基本規定.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檔案原件保存年限調整原則及複製儲存紀錄之應用與銷毀等規定. •因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滅失之處理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 •機關檔案銷毀之步驟性規定與SOP流程. 貳、基本概念.

  8. 檔案銷毀相關的法令雖不多,但詳盡細膩的規定,容易讓剛接觸的人眼花撩亂,一時之間不知從何著手;即便做過檔案銷毀的檔管同仁,也可能會覺得「程序那麼多,檔案局又常常給審查意見,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檔案銷毀真有這麼困難嗎?. 一起. 來看看 ...

  9.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10.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修正草案對照表.odt. 修正草案總說明.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odt.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修正條文.odt.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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