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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

  2. 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第 12-3 條.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具有身體之一部將光線遮斷時能檢出,並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衝剪機械使用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盤之水平面須距離地面七百五十毫米以上。 但台盤面至投光器及受光器下端間設有安全圍柵者,不在此限。 二、台盤深度須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衝程在六百毫米以下。 但衝剪機械已設安全圍柵等,且投光器及受光器之防護高度在六百毫米下以者,不在此限。 四、曲軸衝床之過定點停止監視裝置之停止點設定,須在十五度以內。 具起動控制功能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應具不易拆卸或變更安裝位置之構造。

  3.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直流側得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七第三款規定與交流內線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電阻值適用表二五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6 條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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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名稱: 驗光所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驗光人員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 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 一、驗光室: (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 (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 (三)驗光必要設備:

  6. 113-08-31.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本部核准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9-19) 意見表達. 113-08-31.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 ...

  7.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且其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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