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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杰表示,第23條是農田水利法草案中,最關鍵的一條,因為條文中「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有違憲的疑慮。 他表示,農田水利會的財產,是從清朝的農民開墾水圳累積而來,而日本政府在殖民時代也沒有徵收,且中華民國政府執政 ...
〔記者吳政峰、張文川/台北報導〕立法院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各縣市的水利會收為國有,引發費鴻泰等38名立委不滿,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為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12日宣告合憲,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不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未侵害財產權,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審查後認定相關法規均合憲。 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
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做出202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農田水利法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侵害人民結社自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今年5月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但資產轉移及作業基金等條文無共識,立法院臨時會今日上午處理農田水利法,由於國民黨團反對,於是進行逐條表決,歷經超過6小時的表決大戰後,全案完成二讀、三讀通過。
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24日上午行言詞辯論。聲請案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律師。
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等38人針對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天(12日)做出 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宣告合憲。
根據三讀條文,農田水利會於今年10月1日改制後,其資產及負債將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基金的各項收入免徵營業稅,資產在區段徵收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不受公有土地無償撥充或抵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