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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2024年5月16日 · 高雄市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

  3. 2023年3月29日 · 高雄市長陳其邁28日宣布生育津貼333再加碼措施只要符合父或母一方設籍高雄市滿1年的新生兒從今年四月起每胎發給3萬元育兒津貼高雄生育補助從222調為333. 陳其邁表示父或母設籍符合資格的新生兒生育津貼由原本的第一胎每名可領2萬元第二胎每名2萬元第三胎以上每名3萬元, 從今年四月起第一胎、第二胎每名各加碼1萬元,分別調升為3萬元,第三胎以上則每名3萬元, 藉以支持育兒家庭。 一般新生兒家庭也可選擇換取價值第一胎3萬、第二胎4萬、第三胎以上6萬元的「坐月子到宅服務」。 至於經濟弱勢產婦,包括低收、中低收入戶,則可同時領生育津貼及坐月子到宅服務補助,市府從懷孕到養育陪伴體貼育齡家庭,也加倍照顧弱勢。 圖/高雄市生育津貼再加碼,取自高雄市政府FB.

  4. 補助金額 同一父或母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以後所生之新生兒每名新生兒之生育津貼發給新臺幣三萬元。(112年3月31日前出生之第一二名新生兒維持二萬元)。 前條情形每名新生兒僅得領取一次生育津貼已領取者不得重複發給。 申請程序及

  5. 2022年7月20日 · 高雄市生育津貼請領資格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4.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5.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高雄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6.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計畫目標. 為促進本市人口均衡發展支持家庭育兒並規範生育津貼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申請時間. 公告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 申請方式.

  7. 2024年2月29日 · 中央政府公告全台適用的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幼兒園補助擇一請領育兒津貼補助對象未滿2歲嬰幼兒。 請領資格. 在我國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目前未領取托育補助。 未使用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亦即,在家自行照顧嬰幼兒的父母或私立幼兒園孩童家長)。 自2021 8月起,可與留職停薪同時請領。 自2023 1月起,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取消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之稅率限制。 補助額度. 自2022 8月起,統一可領5,000 元/月 (第1胎);6,000/月 (第2胎);7,000 (3胎以上) 二、全國-托育補助(自2021 8月起,可與留職停薪同時請領) 托育補助補助對象,0~3足歲以下兒童。 請領資格. 選擇公立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 選擇的私托、保母有加入「準公共化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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