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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作業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囑託登記作業程序 108年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

  2. 內政部於今 (31)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下財產權的定義,防止派下財產權受侵害;允許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採代表制度,以利實務順利運作;同時健全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程序,維護祭祀公業自由處分不動產權益等 ...

  3.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 ...

  4. 2019年1月31日 · 行政院院會今(31)日討論《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全台上萬家祭祀公會,是在日本大正12年,台灣民眾為祭祀祖先 ...

  5. 祭祀公業 [1] ,又稱 祭田 ,為 臺灣 的特殊社會團體,是以 祭祖 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 財產 ,淵源於 宋代 時之「 祭田 」。 明 、 清 以來的 臺灣人 ,往往留下一筆 土地 或 物業 由後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應 祭祖 與 掃墓 之費用。 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同選舉一位管理人而加以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以每年的產出銷售所得利潤、 租金 或 利息 收益作為 掃墓 與祭祖等等的經費。 今日則多推選 委員會 以便管理。 祭祀公業,除可以是祭祀公業法人外,亦可以是 財團法人 或是 社團法人 。

  6. 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該案修正主要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等實務執行問題,以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 待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條例」自97年7月1日施行迄今,對增進土地利用、促進祭祀公業申報及法人化已具實益,但實務執行仍有部分困難或窒礙之處。 為解決祭祀公業派下員人數眾多,導致派下員大會難以成會、祭祀公業申報期間,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清算等問題,為順利推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派下代表會議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3條)

  7. 內政部為解決祭祀公業實務執行問題,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於今(31)日院會通過,包括允許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採行派下代表制度;開放多元處理其財產;延長申報期間;落實派下員平等繼承權以及明確祭祀公業法人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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