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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24日 · 李秉芳. 當過小編、文案、企劃,寫字的人。 現為關鍵評論網記者。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釋憲可能成為民進黨反制本次修法的最終手段除了聲請釋憲外也可要求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讓法令暫時無法生效過去在319槍擊案的真相調查委員會相關條例也曾經透過大法官釋憲來宣告條文違憲但調查小組並未因此解散。 立法院今(24)日繼續處理藍白所提國會職權行使相關修法,目前已通過總統赴立院需即問即答,強化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爭議條文。 場外數千人包圍立法院表達抗議,場內民進黨也持續祭出各種杯葛議事的手段來阻擋法案通過,不過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修法議程仍持續進行。

  3.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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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 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6. 2024年4月21日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及相關併案 又被稱為 王信福聲請 、 死刑釋憲案 、 死刑 ,是指在2024年時, 中華民國 憲法法庭 將針對 死刑制度 是否違反《 中華民國憲法 》做出的判決。 長期以來, 死刑存廢問題 是臺灣社會頻繁討論的議題,且雙方立場高度對立。 在這之前, 司法院大法官 曾針對個案做出 字第194號解釋 (1985) 、 字第263號解釋 (1990)、 字第476號解釋 (1999),認為相關規定並不牴觸《中華民國憲法》。 其後司法大法官大多裁定不受理死刑犯的釋憲案,不過臺灣持續出現死刑違憲派、合派的討論。

  7.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是以相關審理程序於大審法應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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