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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不得予以變更: 國民主權原則. 民主共和國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三、 J613 (一)、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傳播委員會在內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行政院應有通傳會之人事決定權。 (二)、 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決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之界線. 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2.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

  3.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4.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 ▍壹、立法過程
    • ▍貳、修正要點說明
    • ▍肆、新制特色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國家權力行使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皆應符合憲法意旨,而為憲法審查制度所及,現制大法官憲法審查之標的,僅限於聲請人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抽象法規範,而未及於法院...
    本次修正,建基於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大法官釋憲功能發揮,與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之要求。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合...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95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大幅增加,為使其架構更具體系,爰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程序規定、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第九章附則;各章項下再就條文予以歸類分節規定。大審法原有條文35條,除部分條文修正後納入本修正草案規定外,計刪除11條,另...
    1.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下 (1)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2)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呈現
    2.憲法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1)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2)公布大法官於裁判所持立場 (3)閱卷制度明文化
    3.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之表決門檻
    4.引進美國「法庭之友」制度
  5. 其他人也問了

  6.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由我國憲法所創設,立基於極為簡略的憲法條文,該制度的原始意涵在行憲之初並不清楚明確,在六十多年的歷史發展中,透過立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身,無論在聲請程序,還是所執掌的權限等方面,越來越近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本文透過歷史結構的考察來分析與詮釋這個發展歷程,並討論幾個重要解釋權限的問題與未來發展。 關鍵詞: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違憲審查、聲請釋憲程序、人民聲請釋憲。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Judicial Review in Taiwan. Chia-Yin Chang* Abstract.

  7.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 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 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