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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2.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 1-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39 期 3-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 685-788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59-16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5、27、133、174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4、9、10 條. 解釋文: 一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 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3.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1 期 4-4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 383-46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二)(99年5月版 60-135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09 號 6-6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3、20、23 條. 兵役法 第 1、3、4、5、20、25、38 條. 召集規則 第 19 條.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 惟人民如何履 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 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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