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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此,則依公 用地役關係使用私有土地,而造成私有地所有權人無法 使用之損失,參照同理亦應予以補償,始符社會公平正 義,無違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權之意旨。
      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C&CC=D&CNO=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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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釋字第400號解釋.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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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2年6月19日 ·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 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 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 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 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5. 內容:旨揭期間因進行系統主機維護,受影響暫停本院所有資訊系統及網路連線服務,如有使用需求,請預為因應,造成不便,敬祈見諒。.

  6. 1 該行政命令意旨:「日據時期既成道路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乙節,乃係顧及地方財政困難,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補償,並非永久不予依法徵收」,亦即承認政府應該徵收補償私有既成道路,惟因地方政府「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補償費」而暫時可免徵收私有 ...

  7. 五、按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釋案件,其範圍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 要之法條內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固經本院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理由 闡示在案,但對於聲請人已聲請之事項,除經議決不受理者外,是否 應逐項於解釋文中示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