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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特制定本法。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1. 2023年12月29日 · 最低工資法》於 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核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我國正式邁入最低工資審議機制的新紀元。 勞動部表示,本次立法,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明確入法,並確立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事規則及最低工資的 ...

    • 組成定期開會的「最低工資審議會」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7、8、10條: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成員由 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政府代表2人及學者專家4人 的四方委員代表組成,包括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同時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的組成包括經濟部代表1人、國發會代表1人、勞方代表7人、資方代表7人及學者專家4人,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明定「應參採指標」與「得參採指標」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9條: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 經社指標入法,並從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經驗,將各界最具共識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列為應參採指標,且定明各項得參採指標,以便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使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 完備「最低工資」之議決及核定程序。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0、13條: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決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
    • 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根據「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2條: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以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2.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 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 定期審議。勞動部應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透過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 明確審議參採指標。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 審議會設置研究小組。審議會將設置研究小組作為幕僚單位,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三讀條文規定,研究小組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六人,其中四人由審議會之專家學者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勞動部、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研究小組每年4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的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30日前,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 核備程序及重審機制。完備核備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勞動部應於最低工資審議會通過之次日起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行政院若不予核定,勞動部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30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3. 最低工資法. 中 華 民 國 112年 12 月 27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298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特制定本法。. 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 ...

  4.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英 第 1 條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 諧,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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