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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 ...

  2.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 ...

  3. legal.judicial.gov.tw › GetFile檔案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4.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檔案法(含行政解釋).odt 下載次數: 785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08

  6.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7. 檔案法.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 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主管機關)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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