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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92年10月1日-100年9月30日). 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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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 論. 編. 司法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大法官 與 憲法法庭 審判長(相當於 美國首席大法官 ),依據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 ...
歷任院長. 行憲前. 行憲後. 現今在世的前司法院院長. 最近一位去世的前司法院院長為 施啟揚 (任期1994年8月18日-1999年1月25日),他於2019年5月5日去世,享壽84歲。 時間線. 參見. 中華民國司法院.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簡介. [2020-07-17].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20-07-17). ^ [1]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週刊 1501期. 分类 : . 司法院院長.
- 歷史
- 司法院大法官
- 歷任院長、副院長
- 司法大廈
- 外部連結
中國大陸時期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依據孫中山主張的五權政制,10月8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司法院,職掌全國的司法與行政審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懲戒等權力,並有特赦、減刑及恢復公民權的提請權;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籍的王寵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長;11月16日,國民政府於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轄有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931年12月26日,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
臺灣時期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後,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 1.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2.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3.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
任命與資格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1.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以提名之日為準) 2.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3.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4.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5.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6.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職權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中華民國憲法 1. 第7章 司法 1. §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 §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3.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4. §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5. §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1.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行憲前
國民政府時期之院長、副院長。
行憲與動員戡亂時期
中華民國憲法中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司法院相關規定無任何改動,但原本民選之監察院則不再改選。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長、副院長均由1948年選出之第一屆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由於監察院改為非民選機關,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1997年以前院長、副院長並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與大法官不同。
憲法增修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為大法官兼任。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
司法院(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英文)YouTube上的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頻道司法機關組織之規劃、調整及法規研擬事項。. 全國性司法會議之籌劃、議事事項。. 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業務研究發展、考核及檢查事項。. 司法機關之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之行政事項。. 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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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9909. 歷任所長、院長. 姓名. 照片. 任期. 備註. 石志泉. 44年 02 月 01 日 -49 年 02 月 17 日. 谷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