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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2.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

  3.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 歷次全國水利 會議與活動花絮 水利節專區 113年 112年 111年 110年 109年 職業安全衛生專區 ... 打詐新四 專區 更多 性別平等專區 本署性別平等工作小組 性騷擾防治 性別統計資料 ...

  5. 最後異動日期. 113-10-16. 臺中辦公區: 408281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電話: (04)2250-1250, (04)2250-1499/傳真: (04)2250-1628. 臺北辦公區: 10624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9-12樓/電話: (02)3707-3000, (0800)212-239,傳真: (02)3707-3134. 新店辦公室: 231214新北市新店 ...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 ...

  7.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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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9. 第三條. (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力。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中央水利機關)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 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第七條. (涉及二縣之水利機關)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10.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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