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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 由中國中央當局主導制定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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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7月9日 ·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

  3. 2020年5月30日 · 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的憲制責任;香港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 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 ;香港行政長官應當就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 明確相關立法的憲制含義包括: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相關法律的任務是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市民的影響. 一些內地官方背景人士組成「香港邁向明天關注組」,邀請一批法律學者輯綠了《香港國家安全立法釋疑(20問)》小冊子。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国安法 [2] 、 区国安法 [3] 或 港版国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性法律 ,于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过 [5] ,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布实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国立法工作计划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栗战书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员长会议 审议通过後新增 [7] 。

  5. 2020年6月30日 · 這一法案共有六章其中最為關鍵的條款有如下重要內容第14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6. 2020年6月30日 ·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7. 2020年7月7日 · 《香港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8. 2020年6月16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國安法 [2] 、 國安法 [3] 或 港版國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 ,於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 [5] ,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布實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國立法工作計劃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栗戰書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員長會議 審議通過後新增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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