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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薪俸部分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加給部分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基. 準支給。 2.會長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五所. 定基準支給。 (1)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而報經核. 准有案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為準。 (2)在組織法規中未規定,由會長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 (3)凡依法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 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4)輔導室派駐各區管理處(所)政風人員,比照兼股長基準支給.

  2.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農田水利會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算;農田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會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3.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三 技工、工友工餉基準表修正規定. 備註:一、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任用之在職技工、工友,依本表所支數額如較修正前原支數額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二、 前點之待遇差額併銷,指因農田水利會人員通案調整待遇而增加薪給數額,及其因職務調動(升)、考績晉級、升等所增加之薪給總額,均計入併銷內涵。 三、 調離原農田水利會或原單位者,即不得繼續支領第一點之待遇差額。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四 農田水利會員工專業加給基準表 修正規定.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三點附表五 主管職務加給基準表修正規定.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7008218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本要點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農田水利會下列人員: (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 (二)各級主管、職員。 (三)技工、工友。 三、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餉)、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二)加給部分: 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基準支給。

  6.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本要點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農田水利會下列人員: (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 (二)各級主管、職員。 (三)技工、工友。 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二)加給部分: 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 基準支給。 2.會長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五. 所定基準支給。 (1)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而報經.

  7.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一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四修正規定. 一、為支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所屬各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員工待遇,特訂定本要點。 第三點附表一員工薪額基準表修正規定. 十一級. 130. 19,850 . 十二級. 120. 19,100 . 第三點附表二工友工餉基準表修正規定. 第三點附表三 員工專業加給基準表修正規定. 第三點附表四主管職務加給基準表修正規定.

  8.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並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股長所定相關類科相關經歷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