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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 ...

  2.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3.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 ...

  4.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5. 本會研修「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附件「電子支付機構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及附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並上傳於本專區/自律規範,請多加下載使用。. 詳細 ...

  6. 答:. 2. (1)國內洗錢防制法規都是在符合國際標準下訂定,目前只在特定 情形(詳下第(2)點及第(3)點說明)要求金融機構要執行確認客 戶身分程序,因此並不是客戶的每筆交易都會請客戶提供證件 確認身分。. (2)目前金融機構需要依Q2程序向客戶確認身分的情形 ...

  7. 歷史法規.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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