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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113.6.14生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 ...

  2.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貸款業務規定110 年9 月23日發布 110 年9 月24日生效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 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金融 ...

  3.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2.2.7. ( 新增明示購地貸款Q2「 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 112 年2 月7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名義( .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4. 答: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 戶查詢,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 途代號為 (1者 (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 ),或經金融機構確

  5. 法規內容.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4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6.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113.06.13 行政令函

  7.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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